校内制度

附件2:河北师范大学博物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5-09   浏览次数:0

附件2

河北师范大学

博物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博物馆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确保馆藏物品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博物馆所有服务和参观人员应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发生、报告火警和扑灭初期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依法接受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 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消防领导小组),消防领导小组组长由行政副馆长担任,副组长由业务副馆长担任,小组成员由馆内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组成。消防小组办公室设在馆办公室,负责全馆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配合与协调。

第三条 馆长是博物馆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馆内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实施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重大措施,与学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规划内容;

(二)严格落实馆内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

(三)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位到人。确定馆内消防重点点位,监督检查值班人员消防安全职责的落实情况;

(四)积极参加学校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听从学校安排布置消防安全工作,落实隐患整改工作的相关要求,并及时完成整改工作;

(五)定期普及消防知识,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组织消防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做好人员消防培训工作;

(六)应每月进行一次消防检查及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七)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情况。

第四条 消防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上报本单位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要点及年度消防经费预算,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不断完善消防规定,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二)普及消防知识,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组织消防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三)每日组织进行消防巡查,确保馆内消防设施器材完好、通道畅通;

(四)应每半月开展一次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对消防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避免消防器材丢失损坏,确保其完好有效,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五)对本单位实施的工程项目,以及人员密集场所投入使用前,应向学校安全工作处报送消防行政许可手续,以备查。

第五条 博物馆消防工作小组还应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学生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值班室用火、用电的安全教育与日常检查,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三)保证馆内供电系统的安全性,避免发生火灾。

第六条 博物馆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区域和重点要害部位为下列区域:  

(一)展览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值班室;

(三)艺术品、文物库房和文物展厅等保密要害部门;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源、放射源等物品及装置(以下简称“危险品”)的临时购买、使用和存放的地点。

第七条 学校及社会单位在馆内举行的大型活动,如:展览、庆典、迎接新生活动及影视拍摄等大型活动,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并经安全工作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八条 馆内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学校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切实负起责任。如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则可责令其停工整改。

第九条 购买、使用、存放及销毁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条 博物馆应建立健全自己的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全面反映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博物馆应将馆内所有工作人员和博物协会的全体学生及值班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指导师生员工了解掌握以下主要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安全知识;

(二)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

(三)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四)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火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十二条 博物馆应采取以下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一)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专题讲座,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二)指导学生掌握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互救方法,提高火场应急处置能力;

(三)每学期组织学生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消防应急演练;

(四)对进入馆内进行引导、解说工作的学生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第十三条 每学期组织新上岗和新进入岗位的教职工及学生进行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以下人员应依法参加和接受学校和上级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值班室所有值班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十五条 博物馆应每半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及落实情况;

(二)消防档案建设情况;

(三)消防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四)消防重点单位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消防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配备及完好情况;

(七)消防通道畅通情况;

(八)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完善及消防演练情况;

(九)危险品及所在场所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五)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六)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七)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八)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馆内任何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行为的;

(九)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对火灾隐患经学校安全工作处或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一)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指出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落实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八条 博物馆为消防重点单位,馆内应成立“火灾应急处置小组”,设置灭火员及治安保卫员、疏散指挥员、医疗救护员、宣传员、后勤保障员、调查取证员、人员伤亡处理员、受损资产评估员等相对定位人员。

(一)报警处置程序;

(二)扑灭初期火灾措施;

(三)安全防护及救护措施;

(四)通讯联络保障;

(五)建立应急恢复机制。

第十九条 对因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酿成火灾事故的,在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配合学校亦将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河北师范大学博物馆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