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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河北师范大学计算机网络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5-09   浏览次数:0

附件6

河北师范大学

计算机网络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第一款之规定,我校计算机网络中心为重点防火单位。为加强和规范网络机房和计算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计算机网络中心主任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网络机房、计算机房主管分别是消防安全第一管理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措施,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 定期和不定期组织计算机室管理人员学习和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不定期地进行消防灭火训练和疏散演练。

第三条 明确安全通道、区域的疏散标识,配置完备的消防器材与应急照明等设施,做到有能力迅速扑灭初期火灾和有效地进行人员财产的疏散转移。

第四条 新上岗员工要进行消防知识、消防器材使用的教育与培训,要进行专门的消防训练和考核,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五条 建立并执行机房日、周、季防火三级检查制度;落实消防重点区域和重点用电设备的巡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备案。

第六条 计算机房开放期间,禁止进行设备维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护作业。需动用明火施工作业时,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执行防火制度,建立防火应急措施。

第七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机房,禁止在机房内堆放杂物及废旧纸张,并在室内明显处设置严禁烟火、禁动明火等防火标志。

第八条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电气线路的设计、铺设,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定期对电路设备、开关、线路和照明等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禁止在机房内禁止私接电源插座、乱拉临时电线或违章使用电器。

第九条 网络机房、计算机房的装饰、装修,应当采用阻燃或难燃材料,设备遮盖物应当采用非燃材料或喷涂阻燃剂。

第十条 计算机房开放期间,楼道内的过道、楼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必须保证畅通,禁止堆放任何物品堵塞安全通道。禁止超过额定人数上机;开放结束后,要进行电源关闭检查,保证各种电器不带电过夜,各种该关闭的开关处于关闭状态。

第十一条 网络机房、计算机房配置的消防器材必须按照规范标准放置,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挪用和损坏,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