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河北省学校治安安全工作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14-12-30   浏览次数:0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学校治安安全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冀教安〔201451

各设区市及定州市、辛集市教育局、公安局,冀中公安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属中专,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推进全省学校安全工作精细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全面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科学管理水平,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河北省学校治安安全工作标准(试行)》(冀教安﹝201451号,以下简称《标准》),现予颁布试行。

《标准》是做好学校治安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各地各部门和各级各类型学校要对照《标准》逐项检查和健全完善学校治安安全工作,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将依据此标准进行督查和考核。

此次所颁,《标准》中所有条款皆出自于国家和我省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是对既定政策的整合,没有增加新的内容。在试行过程中,需要修改完善的,请各地及时向省厅反映,省教育厅和省公安厅将适时进行修订。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公安厅

                                                                 2014125

河北省学校治安安全工作标准(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推进平安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部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学生伤亡事件应急处置办法》、《河北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高等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聘用专职保安人员及装备技防设施工作的通知》、《关于改革高校安全稳定工作体制的指导意见》、《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学校和幼儿园设立校园警卫室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学校包括本省辖区内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不包括劳动部门管理的技工学校和各类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班。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学校治安安全工作的领导;有专门处(科)室负责学校治安安全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和检查,确保学校治安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第四条   各级公安部门要落实国家和省做好学校治安安全工作的要求,制定加强学校治安安全工作的对策措施;加强与教育部门的协作配合,指导帮助和督促学校做好治安安全工作;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的治安管理力度,维护校园及周边稳定。

第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主体要研究制定所办学校治安安全工作的经费保障办法,保障学校治安安全所需费用。学校配备安保人员、防护器材及监控和报警设施所需费用,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从同级财政安排的办学经费中统筹解决,义务教育学校由同级财政从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统筹解决,民办学校由举办者负责解决。

第六条  党政同责,学校党委书记、校长都是本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一岗双责,学校治安安全责任逐级分解到岗;齐抓共管,学校领导干部和师生员工共同承担治安安全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要设置专门的治安安全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给予政策、待遇、工作等支持;提供学校治安安全资金,人员保障;建立治安安全工作制度并落实;按照有关要求处置各类治安事故和突发事件。

第二章  人防标准

第八条   安保人员

1. 条件

年满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和其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品行良好;遵纪守法,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等不良记录。

2. 数量

高校要组建校卫队负责校园巡逻等治安工作,在校卫队建设、人员选调配备、管理等方面要严格按照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3000人以上的中小学校1000人以上的幼儿园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保人员;3000人以下1000人以上中小学校;1000人以下300人以上幼儿园配备2—3名专职保安人员;1000人以下的中小学、300人以下幼儿园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保人员;100人以上寄宿生的中小学校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保人员;农村小学教学点、学生人数在100人以下的村完小至少配备1名安保人员。

3. 待遇

原则上由县统一或学校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从保安公司聘用专职保安。学校自聘的安保人员要签订聘用合同或协议,安保人员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雇用保安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好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等相关待遇。

第九条   安保器械

1. 种类及数量。橡胶保安棍、强光手电筒、保安哨笛、自卫喷雾剂、防割手套、钢叉、盾牌及其他基本安保器械。数量要满足学校安保所需。

2. 使用和摆放。安保器械不得私自使用,仅用于安保人员巡逻和处置突发事件时使用。安保器械应放置在学校警卫室,分类摆放,方便迅速取用,不得乱摆乱放或置于箱柜、床下、角落等不易取用的地方。

第十条   学校要建立安保人员聘用管理制度、门卫值勤(值班)制度、校园巡逻巡查制度、突发事件处置等制度,并认真落实。

第十一条   值勤巡逻

1. 着装及持械。学校安保人员执勤时应着统一的保安服装,佩戴保安服装标志;在特殊安保期、上下学期间,晚间巡逻时要持保安器械。

2. 日常防范。学校要安排安保人员定时巡逻校园,寄宿制学校学生在校期间要全天24小时不间断在岗值勤,加强安全防范,及时处置各类安全事件。中小学校应对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出学校进行询问、登记,未经允许,严禁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校园。

3. 重点时段。中小学、幼儿园安保人员要加强对上、下学等重点时段校门口的警戒和校门口周边的巡视。同时,学校要安排值班人员做好安保防范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学生全部进、出校后要及时关闭校门,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三章  物防标准

第十二条  校内基础安防设施

1. 学校要设立与外界隔离设施。高校应在校园边界设置安全识别和提醒设施;幼儿园应在校园边界设置封闭式围墙(围栏),并加装防攀爬设施。

2. 学校要在校门口、校内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学生宿舍楼等重点部位安装路灯,夜间保持照明。封闭式建筑内每层应设置应急灯,出口和疏散门应安装安全出口指示标识。

3. 学校要在学生宿舍楼等重点部位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等防盗设施,在底层窗户安装防护栏(防护网)等防护(防盗)设施。

4.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   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在校门口建设校园警卫室,使用统一醒目、威严的警卫标牌、灯箱等标志,配备保安和安保器械。

第十四条   校门安防设施

1. 安全标识。公安部门要指导学校在校门两侧道路设置学校字样的安全提示标识或警示标牌,并根据实际设置公路减速带。

2. 阻车装置。公安部门要指导学校落实《关于加强涉恐重要目标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的指导意见》(冀反恐办[201414号)要求,根据治安需要在校门口设置阻车装置,单个阻拦装置应能承受一般车辆时速70KM的刚性碰撞,且在承受碰撞时,能完全阻隔车辆闯入。

第四章 技防标准

第十五条 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按照技术防范设施的要求,购置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技防设施设备,建立健全技术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和更新等配套制度并严格落实,并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要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有关要求在学校大门、学生公寓、学生食堂、实验室、微机室、财务室、室外人员集中活动区域、教学区域主要通道和出入口、水电气热等设备间、停车场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红外线报警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并及时维护、更新,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七条   视频监控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十八条   学校要在校园警卫室安装一键报警装置,与辖区派出所或110联网。公安部门支持帮助所辖学校与接警网络互连,并加强监管,及时处置校园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探索建立本地学校视频监控管理平台,统一掌握所辖学校视频监控系统。公安部门探索建立对本地学校的视频监控联网,实时监控学校安全状况,实现视频巡查。

第二十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要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要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聘用专职保安人员及装备技防设施工作的通知》以及《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学校和幼儿园设立校园警卫室的通知》的要求设计和施工。

第五章  日常防范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门卫、值班、治安巡逻巡查等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严禁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治安安全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无力解决或无法排除的重大隐患,及时报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有关要求开展对学生进行治安防范教育;幼儿园要把治安防范教育纳入保育和教学内容进行教育和提醒;高校要探索通过选修课等方式开展治安防范教育。辖区公安机关或法制副校长(辅导员)每学期至少两次入校开展法制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加强学校应急演练工作的要求,每月开展一次包括突发治安事件在内的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治安事件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制的学校要建立住宿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生的安全防范工作;要对学生宿舍进行夜间巡查,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特点彩玉有效措施加强防范。

第二十六条 小学、幼儿园要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在学生活动、晚自习时间,安排人员进行安全巡逻巡查,及时处置学生打架斗殴等治安安全事件。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要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定期排查各类涉及师生的治安矛盾纠纷,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采取以教育引导为主的方式及时化解。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治安防范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发现涉及师生人身治安伤害行为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和现场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必要时,及时报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涉及师生治安安全事件的处置程序按照《河北省学生伤亡事件应急处置办法》要求及时、妥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教育、公安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涉及学校治安安全事件的网络舆情管理,积极配合宣传等部门回应涉及相关网络舆情,避免引发炒作;有校园网的学校要加强校园网管理,及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维护网络稳定。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要落实公安部《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要求,定期研判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加强对校园周边治安巡逻、巡查,优化校园周边治安环境,及时查处和严厉打击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稳定。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字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