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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河北师范大学档案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5-09   浏览次数:0

附件3

河北师范大学

档案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依据《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规定,档案馆为我校重点防火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档案馆消防安全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档案馆副馆长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档案馆的消防安全工作;各科室主任是第一管理责任人;全体工作人员为义务消防队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措施,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 严禁将烟火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档案馆区,禁止在库房内堆放杂物,并在馆内明显处设置严禁烟火等防火标志。

第三条 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配置完备的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库房应安装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并连接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其处于自动状态。

第四条 每月组织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每季度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掌握“四会”内容(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会紧急避险)。新上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技能培训。

第五条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电气线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定期对电路设备、开关、线路和照明等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禁止在档案库房、机房内私接电源插座、乱拉临时电线或违章使用电器。

第六条 档案库房和机房的门、窗开启方向要正确、装修材料应符合要求,设备遮盖物应当采用非燃材料或喷涂阻燃剂。

第七条 建立并执行档案库房和机房日、月、季防火三级巡查、检查制度;落实消防重点区域和重点用电设备的巡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备案。

第八条 需动用明火施工作业时,应指定现场监护人并专业技术等级的技工,保证施工现场无可燃材料或者采取隔离措施,并报安全工作处批准,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下班后,要进行电源、水源检查,保证各种电器不带电过夜,除安保设施外开关处于关闭状态。

第十条 档案馆各部位的消防器材必须按照规范标准放置,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拆除,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