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规定

河北师范大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10-25   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秩序和安全管理,保证师生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园内道路和停车场等区域,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车辆驾驶人、骑车人、行人等交通参与者。

第三条  校园内行人优先通行,车辆应避让行人。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各行其道,停放有序,文明礼让,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  交通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校安全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工作处,办公室主任由安全工作处处长担任。交通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由安全工作处负责。

第五条  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日常管理。

(二)负责校园交通设施和标识的规划、配置和管理。

(三)负责维护校内交通秩序,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校内交通事故等。

(四)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指导。

第六条  各学院、各单位应在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助支持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七条  机动车辆出入管理

(一)出入校园机动车辆应服从管理,按标识行驶和停放。

(二)出入校门的机动车辆应各行其道,依序出入,减速慢行,一车一杆。驶入校园的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20km/h。

(三)外来机动车辆实行总量控制,依序轮替由北门“外来车辆”通道换证出入校园。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等特种车辆或特殊情况,与门卫说明情况后可驶入校园。

(四)商铺、食堂等货运车辆应使用《送货证》由“货运通道”出入校园。《送货证》参照机动车辆号码注册程序办理。货运车辆驶出校园应出具依托单位凭证,并自觉接受门卫查验。

(五)禁止出租车、网约车、燃油摩托、非法车辆进入校园。严禁机动车辆鸣笛、超车和并行。违反以上规定的安全工作处将采取“贴条、拍照、锁车、登记、保证、列入黑名单”进行治理。

(六)机动车辆被列入黑名单,30天后方可由外来车辆通道换证进入校园。二次被列入黑名单的则不允许进入。

第八条  机动车辆号码注册

(一)机动车辆号码注册范围为在编教职工、临时外聘、商铺经营等人员所属机动车辆。学生一般应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其机动车辆不予注册。

(二)申请车辆号码注册应向所在单位提供车辆行驶本、与申请人关系的证明。各二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教职员工机动车辆信息进行核准,安全工作处依据各单位上报申请信息进行号码注册。注册机动车辆可由学校北、东、西门出入。

第九条 外来机动车辆预约准入

(一)学校对各单位正常教学科研活动需出入校园的外来机动车辆实行预约准入管理。各单位负责核准预约准入的外来机动车辆信息,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提前3个工作日上报安全工作处审批注册。预约准入机动车辆在授权期限内由北、东、西门号码识别出入。

(二)各单位组织活动外来车辆较多或车辆信息不能统计时,应提醒参加活动人员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或者印制“临时通行证”(标明活动主题和时限),提交安全工作处备案后凭证由外来车辆通道出入校园。

第十条 机动车辆的停放

(一)各类机动车辆停放要服从学校统一管理和指挥。

(二)进入校园的各类机动车辆应按车位停放。严禁在校园主要道路、办公区、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停放。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第四章  行人和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行人在校园内应当在行人通道或靠边行走,在通过校门、路口或者穿行道路时应在人行横道或规定区域通行。无指示标志的,应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十二条  行人不准在道路上坐卧、打闹,不准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准毁损交通指示标志,不准扒车、强行拦车或实施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辆(含共享车辆)应当靠右行驶或推行。不准双手离把,互相追逐曲折竞驶,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超过5km/h。骑车进出校门应当下车推行。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辆(含共享车辆)的停放及管理

(一)安全工作处监督指导,各单位应负责本单位区域内非机动车辆的停放与管理。

(二)非机动车辆须停放到自行车停车线内,首尾方向一致,严禁线外停车。

(三)非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停放的,安全工作处将对其进行管控和治理,待其携单位证明和车辆钥匙方可放行。

(四)对遗弃、无主非机动车辆安全工作处将定时进行清理。

第五章  交通设施及道路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遮拦、占用交通设施。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泊车、堆放物品及妨碍交通安全通行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内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

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时,施工单位应制定临时通行方案并报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备案。施工区域应设置告示说明和安全警示标志及临时通行路线示意图,必要时应安排人员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正常交通秩序。

第六章  交通违规及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的行为,将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按照《河北师范大学公共财物损坏赔偿管理规定》赔偿。

第十八条  凡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和其它违反校园交通规定且不服从管理的,将加入黑名单,禁止进入校园。

第十九条  不服从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成本赔偿,后果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积极救护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后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安全工作处。

                                                                    2018年10月